关于闲鱼被骗后,现已判决。准备申请再审,是向原法院好还是上一级法院好?有没有懂的老铁,这个判决有没有大问题?

2024 年 6 月 17 日
 lividton001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闲鱼平台聊天记录、闲鱼平台截图、支付记录、发票、Apple 产品服务摘要、《 GeniusBar 工作授权》,被告提供的闲鱼平台聊天记录等证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于微信中承诺如手机有问题可 7 天内退货,原告于交易当天提出了手机存在无法连接 5gWi-Fi 的问题并于当晚提出一起去检测的要求,被告回复“回老家了,要等到节后才过来”,原告再次提出检测要求被告未予回复。之后原告提出了退款要求,被告亦置之不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退货退款的诉请,因原告确认手机经过修理已解决了 5gWi-Fi 问题,可以正常使用,并考虑到原告已实际使用了该手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检测维修费用。原告主张检测维修费 3598 元,但原告提交的维修项目清单中有部分维修更换项目与原告所称的 5gWi-Fi 质量问题无关,且双方交易前被告已告知了原告电池不耐用,原告亦表示会自己去换个电池,综合考虑涉案手机为二手商品的性质、双方的成交价格以及本案实际情况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检测维修费 1000 元,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欺诈为由主张三倍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检测维修费 1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负担 113 元,由被告负担 7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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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条回复
atalender
2025 年 6 月 10 日
@lividton001 简单答疑一下吧。1.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促进合同的完成,减少社会成本。意思就是,能让合同继续往前走的,就尽量不逆着走,逆着走的话,浪费社会资源。就你这个案件来看,假如法官判你退货,那卖家说我不修,你修了,要你恢复原状怎么办?你去找苹果,苹果再给你把坏主板找回来,把新主板收回去?……等等一系列的,总体社会成本太高。何况你也已经“认栽”,已经愿意自己去花钱修,也实际使用了这么久了,认为你已经承认合同有效了,只是需要被告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2.至于说主张维修费 3598 元,楼上有人说了,一是有电池费用,这个卖家已经明确跟你说了,所以你肯定是要不回来的。二是有换新的成本在里面,你主张 wifi 坏了,但是你没法单单把 WiFi 换了,苹果也不支持单单只换 WiFi ,只能整体一起换了,相当于在这里你也享受到了除了 WiFi 与电池外的其他换新服务,那你可以说这是 WiFi 坏了引起的,应该卖家承担责任,卖家也可以说,那其他的我没要你换啊,这又涉及到“逆着走”的问题了。所以,法院是“酌情”判赔偿 1000 元,仔细想想也差不多了,换块电池 800 ,你自己出 1700 ,得了个新手机,也不算亏,是吧。3.关于“欺诈”3 倍,现实中很难有,因为涉及到一个取证问题,你很难证明对方是“明知且有恶意”。4.案件受理费的问题,首先,并没有明文规定谁败诉谁出。其次,在这个案件中,卖家没有明显的“恶意”,只是违约而已,而且你也已经“接受合同”使用手机了。5.关于申请再审。首先一点,一般的案件,很难给你申请再审,除非判决的事实依据有明显的出入或虚假,或者判决适用的条款有明显的错误。这个案件来看,应该没有。再一点,再审,一般需要审委会研究通过的,会影响一审二审法官的业绩的,甚至一审二审的法官会被问责的。
lividton001
2025 年 6 月 11 日
@atalender 昨天收到再审被驳回的通知了,本来还准备抗诉的,谢谢老哥的解惑。
这手机肯定是主板大修过,没修好 wifi ,我当时确认问题后去了第三方检测,想着几百块就自认倒霉了,他们检测后说主板大修过,修的太乱了,现在他们也修不了的。
然后我是想着找苹果申请,大修的主板他们肯定不会维修吧,然后给我一个不予维修的说明,这事就完了,谁知道苹果直接给我修了完事。

刚才又看了一下卖家,已经被封号了,现在只能自认倒霉了😓
atalender
2025 年 6 月 11 日
@lividton001 我也是看到隔壁曝光卖家的帖子的链接再点进来的,说实话,我很佩服你的较真精神,我自己在平常生活中也偶尔会这么做。我也希望大家都能像你这样较真,这样才能促使社会的进步。法律,不会管你一个人好到哪里去,只能管一个人不能坏到哪里去,划的是底线而已。从这个层面讲,法律尽量做到的是“不冤枉任何一个好人”,而不是“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要讲好的,那就靠宣传、靠道德约束了。网购这种事情,一方面方便了我们生活,另一方面,也给我们的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实际困难。所以,还是尽量把问题想在前面,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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