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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rluan 查了几个案例。比如这个:
http://www.dlzqzw.cn/article/1770就是代理合同。高价收房,低价代理出租,然后跑路。房东换锁。房客起诉房东,最后法院不支持。
看起来是,若想代理合同能约束委托人,要求还是蛮严格的。“房东找了个人收钱,结果收钱人跑了” 这个是理想化的案例,实际上得要求租客知晓房东和代理公司的合同。就目前市面上包租公司实际操作来看,几乎没有做到的。自如,蛋壳,都不会把他们跟房东签的代理合同给租客看吧?
按照: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包租公司跑路,房租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这时候租客就得搬出来了。而房客可以起诉房东或者包租公司,要求返还租金。这个案例里,不支持租客是因为租客提供的 “房客知晓房东和租赁公司代理合同” 证据没有被采纳。
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自如或者蛋壳这类包租公司,基本上不会每次租了人就通报给房东吧?
下面就有点拗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房东可行操作:
1. 根据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明显包租公司是违反了合同法里规定的委托义务,可以寻求认定委托合同无效,自然包租公司和房客的租赁合同也无效了。就变成了,房东没收到钱,租客把钱给错人了。
2. 直接以委托人名义解除租赁合同,租客基本无法起诉房东,因为根本无法出具自己知晓房东和包租公司代理合同的证据,租客跟包租公司签的合同就无法约束房东。
而且合同法还规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租赁公司如果是委托合同的话,高收低租,妥妥的违背诚实守信。租客和房东之间相互信息隔绝,妥妥的故意隐瞒事项。
总的来说,租客还是蛮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