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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rlua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所以某公司与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出租合同还是租赁合同,要从合同的实质去判断。主要有:
1 、合同名称为委托出租,但公司、企业向房东支付固定收益,委托期满向房东归还房屋,应认定为房屋转租而非房屋托管。现在很多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公司不用委托出租名义而用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本质上都是换个名称,而实质内容并没有改变。
2 、合同名称为委托出租,但公司、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既不披露委托人的信息,又不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与承租人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租金金额,故意造成期限错配的,应认定为转租而非托管。
3 、合同名称为委托出租,但约定了单方解除权的条件,与真正的委托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合同解除权的特征不符,应作为识别名为托管实为转租的参考因素。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目前市面上所有的自如,蛋壳这类 包租公司,都是认定为租赁合同。而不是委托代理。